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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41987********,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在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和堂弟黄某乙在**村**组六叔冯某某有家喝酒,三人喝了一瓶半白酒后冯某某有提出不喝了,黄某甲与黄某乙劝说他继续喝,黄某乙说黄某甲是“二百五”,黄某甲对黄某乙提出了警告,黄某乙又继续说了一遍“二百五”,黄某甲就拿起板凳朝黄某乙头部打了一下,致黄某乙头部受伤。经西乡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给付了黄某乙的医药费用,并于2013年12月1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甲再行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共计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酒后因口角纠纷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立崇

2014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西乡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9263****;

2、案卷二册,起诉书10份;

3、作案工具:板凳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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