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孔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节过后,孔某、孔某一(已判决)在李某(已判决)家搭建简易房,雇工人常某、常某某、李某某、孔某二(均已判决)等人生产假农药农肥。2018年8月,孔某找到西华县西夏亭镇的朋友高某(已判决),由高某出面在郭庄村租赁郭庄村郭某某的冷库组织生产假农药、农肥。生产的产品由司机孔某和孔某一直接拉到郑州的十四家物流公司,使用赵某、高某二、李某二、常某等人的身份证发货。
两年多以来,孔某等人共生产6个商标,160多种假农药产品,销售区域涉及河北、山东、辽宁、湖南、安徽、江西、湖北、河南、陕西、江苏、山西、四川、福建、广东、海南、内蒙古、云南、北京、天津、吉林、广西、甘肃、贵州、新疆、黑龙江、浙江等全国26个省市区。
案发后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车有限公司鉴定,孔某等人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的八个药品中均未检出该产品所标注的任何药物成分。
经鉴定,2016年以来,孔某等人经物流公司共发货23134件,代收货款8,299,574元。孔某等人所用赵本荣、高某一等人银行卡显示,通过物流公司收到货款共9116263元。案发后扣押假药假肥经鉴定价值1,320,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孔某一、李某一、高某一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组织他人生产、销售假农药,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勇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