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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图打,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图打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年8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图打携带毒品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从**乡**村委会**寨前往勐海县。次日00时10分许,该摩托车行驶至勐海县曼恩村附近二级公路上时,被告人图打被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坐上一绿色编织袋内的行李箱和白色编织袋内共查获毒品可疑物30包,净重29973.4克。

经刑事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3.7%和74.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打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73.4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册,光盘6张;

3.查获的物证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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