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院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人,家住**县**镇**村*户。2020年0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西和人,家住**县**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西和县公安局已侦查终结,于2020年07月0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由成县公安机关管辖并办理),由马某某驾驶其儿子马某某的甘KQ5901东风风神越野车到成县三次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由马某某将10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马某某,让其贩卖,约定收到的现金归马某某所有,微信转账归马某某所有。
(一)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小包约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张某某当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100元的毒资当场收取。
(二)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小包约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张某某当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100元的毒资当场收取。
(三)2020年4月20日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小包约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张某某当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100元的毒资当场收取。
二、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其儿子马某某的车牌号为甘KQ5901的东风风神牌越野车到成县在电话为17716989019的一男子处购买3000元约2克的毒品海洛因,次日在其家中将购买来的2克毒品海洛因掺假分包后贩卖。
(一)202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马某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马某当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100元毒资微信收取40元,60元赊欠;
(二)2020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马某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马某当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100元毒资赊欠;
(三)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给吸毒人员宋某某(洋芋娃)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毒品由被告人魏某某送至西和县马元镇马湾村大桥交给宋某某,100元毒资由魏某某收取后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当日让魏某某免费吸食毒品海洛因;
(四)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给吸毒人员宋某某(洋芋娃)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
(五)2020年4月20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给吸毒人员宋某某(洋芋娃)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毒品由被告人魏某某送至马某某家门口的路边,在宋某某和魏某某进入马某某家中的时候,被西和县公安局缉毒人员当场抓获,从马某某家中炕上的枕头下面搜出吉祥兰州烟盒,内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35小包和1大包毒品疑似物、人民币现金100元、蓝色OPPOA83手机1部,毒品疑似物已依法扣押并封存,其他物品依法扣押。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被当场捉获。
经西和县公安局称重:从被告人马某某家中枕头底下搜出的35小包和1大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2799克。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现场查获并送检的①-1、①-2、①-3、①-4、①-5、②号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涉案毒品海洛因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目无国法,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新
二O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审讯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