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234号
被告人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6811,汉族,无业,户籍地**市**区**乡**号,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3月27日被假释。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驾驶车牌号为京NW2376的奔驰S350汽车行驶到京承高速出京方向52公里处时起火。被告人孙某于当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车辆理赔申请,理赔金额人民币438840元。后经鉴定起火原因系人为因素致车辆驾驶室内副驾驶部位起火所致。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车辆出险信息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马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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