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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张某某(已起诉)联系宁某某(已起诉),让其帮忙找人索要债务。宁某某纠集被告人沈某某及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王某乙(均已起诉)、“波波”(在逃)等人向李某某追讨张某某从事犯罪活动损失的资金。28日上午,张某某以雇佣司机为借口将李某某骗至西安市胡某乙骏怡洒店3018房间,当日9时许,张某某、宁某某、沈某某、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王某乙、“波波"等人先行到骏怡宾馆门前,宁某某安排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胡某甲等人持警棍进入3018房间内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三人控制。沈某某伙同张某某、宁某某等人用车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带至西安市郊区一废弃的民房内看管。在民房中张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债务未果。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等人用警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胡某甲等人看守杨某某、郑某某。此后,宁某某又叫来贺某某、司某某(均已起诉)到拘禁李某某的房间,向李某某要钱,并持洋镐把殴打李某某。期间,张某某等人索要了李某某手机密码,并从李某某手机中转走现金12000元。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某称回家取钱给张某某。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十人又将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三人从该民房用车带离。晚上10时左右,宁某某等人将郑某某在西安一地铁站释放,半路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次日凌晨1时许,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十人带李某某到临潼区零口街办北牛村戏上三组家中取钱时,李某某借机逃离。凌晨1时许,回到西安后,在西安十里铺将杨某某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

辨认笔录;

法医鉴定意见;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法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张小毅(已起诉)联系宁星星(已起诉),让其帮忙找人索要债务。宁星星纠集被告人沈某某及吕通通、王渊博、胡龙博、王超强(均已起诉)、“波波”(在逃)等人向李勇涛追讨张小毅从事犯罪活动损失的资金。28日上午,张小毅以雇佣司机为借口将李勇涛骗至西安市胡家庙骏怡洒店3018房间,当日9时许,张小毅、宁星星、沈某某、吕通通、王渊博、胡龙博、王超强、“波波"等人先行到骏怡宾馆门前,宁星星安排王超强、吕通通、王渊博、胡龙博等人持警棍进入3018房间内将李勇涛、杨世友、郑瑞源三人控制。沈某某伙同张小毅、宁星星等人用车将李勇涛、杨世友、郑瑞源带至西安市郊区一废弃的民房内看管。在民房中张小毅向李勇涛索要债务未果。王超强、吕通通、王渊博等人用警棍对李勇涛进行殴打。胡龙博等人看守杨世友、郑瑞源。此后,宁星星又叫来贺晓龙、司陇涛(均已起诉)到拘禁李勇涛的房间,向李勇涛要钱,并持洋镐把殴打李勇涛。期间,张小毅等人索要了李勇涛手机密码,并从李勇涛手机中转走现金12000元。当日下午5时许,李勇涛称回家取钱给张小毅。沈某某伙同张小毅等十人又将李勇涛、杨世友、郑瑞源三人从该民房用车带离。晚上10时左右,宁星星等人将郑瑞源在西安一地铁站释放,半路张小毅要求李勇涛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次日凌晨1时许,沈某某伙同张小毅等十人带李勇涛到临潼区零口街办北牛村戏上三组家中取钱时,李勇涛借机逃离。凌晨1时许,回到西安后,在西安十里铺将杨世友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说明;

辨认笔录;

法医鉴定意见;

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法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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