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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西峡县****停车场对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市场**门市内设置四台麻将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收缴清单、西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叶某某、杨某某、彭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长清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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