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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号。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院批准,于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宁县东宋乡**村**组。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于某某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接触了解财富天下投资平台,后将该投资平台介绍给被告人朱某某。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洛阳市洛宁县、西工区、偃师市等地组织大量群众,向群众宣传财富天下投资平台,以短期高效收益为诱饵,让群众向财富天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被告人于某某、朱某某从中获取提成。2018年2月,财富投资平台投资网站关闭,群众投资资金未返还。经审计,涉及投资金额1636620元,涉及投资群众44人,涉案损失金额1088029元。被告人于某某共计收账金额24050元,被告人朱某某共计收账金额32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未羁押证明、住宿信息表、财富天下宣传资料、受害人投资统计表、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投资情况调查表、支付宝转账截图、报案材料;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苗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专项审核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朱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9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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