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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汉族,中专,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捕前无固定住址。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储某某因盗窃罪被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9年1月17日被林芝市波密县监狱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储某某前往滨河大道**面馆,盗窃黑色钱包一个,现金5000余元。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储某某前往广州大道**藏餐屋,盗窃现金1300元。随后,在“**茶馆林芝分店”内拆掉监控主机,盗窃现金200余元,后将监控主机丢弃。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储某某再次前往广州大道“**藏餐屋”,盗窃黑色羽绒服一件,现金740元。经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价格认定,林巴宜发改[2019]285号,黑色海康威视牌录像机价值2826.67元。林巴宜发改[2019]353号,黑色“素品”牌无袖羽绒服的价值208.7元。涉案物品录像机、羽绒服、钱包及现金541元已返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20日,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在林芝市巴宜区嘉龙花园附近将被告人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羽绒服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光盘制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达某某、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林芝市巴宜区发改委(物价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均

检察官助理:潘丹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3张、提讯证1册。

    3.涉案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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