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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柏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号。2011年8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柯某某,绰号某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贵定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戊,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号。2011年12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某某己,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郑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庚,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某某辛,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77********,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壬,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癸,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23日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3********,苗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逮捕,贵定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柏某某、林某某、柯某某、张某某、罗某甲、郑某甲、何某某、吴某甲、罗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和3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柏某某邀约郑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赌客在贵定县**镇**村吴**的养猪场内、吴某乙家中等地采取“抗宝”(两枚硬币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胡某某、柏某某作为股东负责管理赌场的运营及封宝抽水等,郑某甲负责在赌场内“弹宝”,吴某乙、苏某某(未到案)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吴某乙、王某某和梁某某(未到案)负责放哨。在开设赌场期间,通过“封宝抽水”方式抽头渔利共计7万余元,每一天赌博结束后,胡某某、柏某某从抽头资金中按每人每天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发放给弹宝、接送赌客、放哨的工作人员,每天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支付给提供场地的吴某甲、吴某乙,剩余的抽头资金由胡某某、柏某某二人平分。

2018年4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柏某某、柯某某等邀约张某某、罗某甲等人在贵定县**镇**寨公园河边的路上、**屯观景台附近等地采取“抗宝”(两枚硬币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林某某、柯某某、柏某某作为股东负责管理赌场的运营及封宝抽水等,张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弹宝”和邀约赌客,罗某甲、何某某、罗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野外搭建赌场以及开公车接送赌客,杨某某负责记录每日抽水情况并保管抽水所得资金,王某某、梁某某(未到案)、孟某某(未到案)负责为赌场放哨。开设赌场期间,通过“封宝抽水”方式抽头渔利共计15万余元,每一天赌博结束后,林某某、柯某某、柏某某从抽头资金中按每人每天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工资发放给弹宝、找场地搭建赌场、接送赌客、放哨的工作人员,剩余的抽头资金由林某某、柏某某、柯某某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柏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及人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柏某某、林某某、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张某某、罗某甲、郑某甲、何某某、吴某甲、罗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开设赌场,组织赌客聚众赌博以从中抽头渔利,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各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秀静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柏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柯某某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路**号**号,电话:150********),被告人郑某甲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村**组,电话:198********),被告人吴某甲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村**号**号,电话:138********),被告人罗某乙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村**组**号,电话:152********),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路**号,电话:137********),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路**号,电话:),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村**号,电话:183********),被告人吴某乙现居住在家(住贵定县**镇**村**号,电话:152********)

2.公安侦查卷宗拾贰册,检察副卷壹册,光盘叁拾柒张。

3.涉案资金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肆佰万整(¥10.24万元)。

4.量刑建议书伍拾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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