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暂缓收押,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严某某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严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派华新都小区12栋1205室开设麻将馆,内设四台麻将机(三台正常运行),邀请他人到麻将馆打贵阳捉鸡麻将进行赌博(一般打10元每牌起底),参与赌博的人以每10元的价格从严某某处购买三个筹码,自摸一把消耗一个筹码,筹码消耗完之后自摸的人再向严某某购买三个筹码。2019年1月5日20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赌博人员8人,赌资3245元,抽头渔利950元,麻将机四台、账本一本。麻将馆开设期间,严某某总共抽头渔利4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文书、记账本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龙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457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伟琴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联系电话180085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严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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