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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公诉刑诉〔2014〕31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兴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8月19日被兴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0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兴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08月05日,被告人邱某某给小某(另案处理)买了900元钱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同日13时许,在兴仁县**办**处**路路口,邱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交易时被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邱某某手中缴获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2.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

2014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兴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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