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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6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罗某甲将位于轿子山镇**村**组的自家房屋侧面院坝改建成斗鸡场所,后邀约杨某某、叶某某等人多次前往该斗鸡场通过斗鸡的方式进行赌博。罗某甲向进入斗鸡场的人每人收取20元入场费,每周周三、周六开赌两天,从开设赌场至被查获为止,共计赌博7场,每次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共计收取门票费3000余元。

2019年7月17日,公安民警在轿子山镇**村**组罗某甲家中将该赌场查获,同时抓获被告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开设赌场,收取入场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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