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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经营管理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号**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思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思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辜某某与思南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合同,议定辜某某控股的****投资有限公司自筹18亿人民币在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龙大道建造“中国西部机电设备制造**业园”(以下简称**业园)。在**业园施工建设中,辜某某将**业园内欢乐谷右侧土石方挖填工程划分为一二三标段向外发包,经设计单位铜仁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核算,该工程范围土石方量约为1038104.2立方。2014年3月,辜某某将该工程范围80万方土石方挖填工程发包给杜某某,在施工了约18万方后,由于辜某某无法支付工程款,杜某某停止该土石方挖填工程。2014年9月27日,辜某某将该工程范围60万方土石方挖填工程发包给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缴纳了20万元工程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由于辜某某无法提供施工条件,黄某某一直未能进场施工。在与黄某某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2014年10月29日,辜某某又将该工程范围内100万方土石方挖填工程发包给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缴纳了50万元工程保证金。签订合同后由于辜某某无法提供施工条件,王某某也一直未能进场施工。2014年12月11日王某某与辜某某解除合同,并约定2014年12月15日退还保证金,至今辜某某未退还黄某某、王某某的工程保证金。2015年2月12日,黄某某、王某某向思南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3月30日,辜某某被思南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招商引资合同书、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书、保证金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同致会计师鉴定所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讯问辜某某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保证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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