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7月,被告人梁某甲以帮被害人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找关系进信用社工作为由,以打点人情、购买试卷及答案的方式先后从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43090元以及和天下香烟15条,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5条和天下香烟总价格为15000元。
2、2017年农历4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梁某甲以让被害人梁某乙投资安装路灯、以安装路灯税款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470600元。
3、2017 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以投资路灯安装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对黄某某的信任实施诈骗。2019年4-5月,梁某甲以交2017年工程税款、投资路灯安装工程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216424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以让被害人曾某某在印江县木黄镇地茶村投资路灯安装工程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5、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梁某甲以让被害人刘某某投资路灯安装工程、以工程税款为由,骗取人民币共计98722元。
6、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梁某甲以在让被害人吴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投资路灯安装工程、某某工程税款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46150元。
7、2017年10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梁某甲以让被害人蒋某乙投资路灯安装工程为由,骗取蒋某乙人民币共计84957元。
上述事实,共计金额137494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丙、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梁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电子数据勘验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374943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光明
检察官助理:杨忍静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证据三份、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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