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因容留卖淫被独山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年7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黎某某又多次容留失足妇女杨永菊在其经营的位于独山县百泉镇的“玲玲客栈”内卖淫,并收取一定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壹部;2.黎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嫖客)证言、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曾因容留卖淫被独山县公安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一年内又再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荣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玖张、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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