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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12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购买100元钱的毒品“美沙酮”,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将“美沙酮”装好后摆放在***廉租房*栋楼下自来水箱上。黄某某摆放好后,李某某微信告诉李某甲“美沙酮”摆放地点,并让其自己去取。李某甲取得毒品后于次日在铜仁市万山区周家安置区“观山雅居”小区门口被公安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用“怡宝”矿泉水瓶装的“美沙酮”一小瓶,净重96.43克(96毫升)。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曹泥坪小区门口被公安抓获,从黄某某所住的***廉租房*栋*单元**号住所冰箱内搜出用“镀晶玻璃水”瓶装的“美沙酮”一瓶,净重1347.5克(1360毫升)。2019年12月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甲处和黄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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