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公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贵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决)等人共同出资向云南“老鲁”(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付钱后因“老某”一直未交付毒品,为催促老某尽快交付毒品,王某甲到云南找到“老某”,起担保(未全额支付毒资)和催促的作用。2018年7月24日王某甲到云南找到“老某”,数日后,“老某”发货。2019年8月2日下午,王某乙和王某某(未查实其构成犯罪)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取毒品。2018年8月4日王某乙到昆明市的一公交站台上拿到一旅行箱后(毒品藏于旅行箱夹层)返回贵定县。返回途中,因王某乙未能找到毒品,于是向王某甲称可能被对方骗了。回到家后王某乙在旅行箱夹层内找到毒品,哄骗王某甲没有找到毒品,独自占有该批毒品(净重1342.5克)。随后王某乙和其丈夫张某华将其中的293.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胡某某,公安人在王某乙家中卧室查获一包净重50.5克的毒品海洛因,在其家煤棚查获两板毒品海洛因净重499克和499.5克。2018年8月16日王某乙、张某华在贩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甲得知王某乙被抓后外逃,2019年6月17日王某甲在厦门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乙贩毒案被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5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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