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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维吾尔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21960********,住址:新疆轮台县**乡**村**组**号,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2020年9月24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在家。  

轮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侦查终结被告人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告知了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被告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案卷材料,查明被告人有以下犯罪。 

被告人亚某某于2020年07月18日19时26分许,亚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K70**号两轮摩托车沿轮台县**乡**村**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尼某某房子前路段处时,在该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0**号鉴定结论得出:亚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82.16毫克酒精含量。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结论等证据证实。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亚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不来提·那斯尔

 检察员:百合提亚尔·巴图尔

                           2020年11月11日

附:被告人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常口信息及社会关系台账已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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