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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辽F****7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沿长山镇卧龙村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卧龙七组路段处,撞前方同向左转弯向北行驶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至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于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辛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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