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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9时34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辽J****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沿东高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KM+100M义县高台子镇镇政府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有西向东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辽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2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戴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关于王某某死亡原因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长俭

检察官助理:李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义县九道岭镇杏树台村45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戴庆华,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64012648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为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九道岭镇杏树台村458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庆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9时34分许,被告人戴庆华驾驶辽JD829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沿东高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KM+100M义县高台子镇镇政府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有西向东被害人王成国驾驶的辽GL97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成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2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戴庆华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庆华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侯丽红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庆华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关于王成国死亡原因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庆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庆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庆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长俭

检察官助理:李  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义县九道岭镇杏树台村45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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