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日20时许,驾驶辽N****3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北票市218省道34公里6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被害人邱某某驾驭的畜力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弃车逃逸。经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芳
检察官助理:董颖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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