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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由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6时10分至6时20分期间,张某甲驾驶辽G****0号小型轿车在辽小线64公里+600米处将行人曹某某撞上,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档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北镇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人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曹某某死亡原因、成伤机制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宁海涛

检察官助理:于馥千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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