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委**组,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某某甲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快手软件上注册相近账号,转载照片、视频等手段冒充快手知名主播“海哥”,并使用微信与被****,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误以为其就是真正的“海哥”,从而在网络上向其购买商品。张某某在明知其无能力发货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0556元,所获赃款均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冒充快手知名主播“海哥”,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望远镜,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6228元后不予发货。
2、2019 年7 月12 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冒充快手知名主播“海哥”,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售望远镜和气枪,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不予发货。
3、2019 年7 月30 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冒充快手知名主播“海哥”,向被害人闫某某出售俄罗斯熏鱼、酒、酒杯等,闫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398元后不予发货。
4、2019 年8 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冒充快手知名主播“海哥”,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售俄罗斯酒,周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930元后不予发货。
2019 年9 月28 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某某甲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小斐
代理检察员:李鑫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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