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组。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镇**村**屯**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晚0时许,在抚顺市北台四路**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吉普车车窗砸坏,盗走7盒软中华香烟,经物品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90元。
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22时许,在抚顺市东一路**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中华轿车车窗砸坏,盗走香烟1盒,经物品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元。
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22时许,在抚顺市东一路**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长城车车窗砸坏,未窃取任何财物离开现场。
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22时许,在抚顺市东一路**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姚某某五菱宏光车车窗砸坏,未窃取任何财物离开现场。
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晚在新抚区五道街**南面,将被害人贾某某的福特全顺中巴车车窗砸坏,盗走斜挎包1个,香烟6包,经物品估价鉴定,被盗斜挎包、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81元。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晚在抚顺市李石开发区**二期,将被害人孙某轿车车窗砸坏,盗走爱你香烟1条,手机2部,经物品估价鉴定,被盗香烟、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闫某某共实施盗窃四次,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1103元。被告人邵某某实施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803元。
被告人闫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品估价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主观上单独具有或者共同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单独采取或者共同采取毁灭性手段多次盗窃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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