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辽D****8号宝骏牌吉普车,行至新宾满族自治县旺清门镇内时,因超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姜某驾驶的辽D****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许某某、姜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212.5毫克/100毫升。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7.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对向车辆驾驶人姜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喜良、张馨心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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