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刑诉〔2014〕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XXXXXXXX4514,汉族,初中,无职业,住辽宁省义县XX镇XX村XX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系亲戚关系,同在沈阳市皇姑区XX路XX街“中国二十二冶”施工工地工作。2013年11月18日12时许,高某某与工友唐某某在该工地地下室内因烤火一事发生矛盾并相互撕扯。被告人郑某某在双方被他人劝开后,高某某、吴某某向唐某某提出到上面继续打斗后跟随前往。当高某某、吴某某与唐某某、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30岁)等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郑某某持在工地上捡起的铁管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一下,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邱某某、赵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鉴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啸天

代理检察员:王  证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