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18〕252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0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康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从其父亲史某乙处转包康平县海州乡育林村二组19小班农田防护林19.4亩。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在承包的林地内建设养殖小区,于2015年9月28日,以更新采伐的方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53株杨树,在未取得康平县林业局同意变更林地用途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上建设羊舍、房屋。经鉴定,在占用林地面积中构建羊舍、房屋、红砖地面等硬覆盖面积8932.9平方米,造成原有林地遭受严重毁坏,现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致使植被不可恢复;软覆盖面积6893.1平方米,原有林地土壤未被破坏,植被可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信息,关于康平县海州乡东泽牧业养殖场未办理养殖用地备案审批的说明,技术鉴定,林木承包合同及林木采伐申请、许可证等材料,检举信,沈阳市2015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立项申请表等登记、备案材料,关于海洲乡育林村史宝凤2015年树木采伐情况的说明,康平县海洲乡东泽牧业养殖厂享受财政补贴情况的说明;
2.证人史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嘉森林业评估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3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某某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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