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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沈河区**医院**医师(2008年至2019年任业务**),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园**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沈阳市沈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7月31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沈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任沈阳市沈河区**医院业务院长,负责沈河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报销工作,并负责对残疾军人提供的门诊处方、住院明细等内容进行审核。李某甲在负责此项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且不履行职责,私自将票据审核印章,交由无审核职能的工作人员孙某甲(已另案处理)保管使用。后孙某甲及相关残疾军人,利用李某甲审核缺位,通过涂抹篡改票据,并由孙某甲在李某甲未审核的涂抹篡改票据上加盖审核印章的方式,骗取国家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557907.73元。

2020年7月21日,经沈河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通知,李某甲在其单位人员陪同下到沈河区纪委监委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沈河区****局报告、李某甲档案材料、证实材料、李某甲工作职责证明、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账凭证、伤残军人报销明细表、进账单、涂改票据核对明细表、中国****附属**医院出具的701条票据信息及明细、中国****附属**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及明细、辽宁****附属医院出具的医药单据、沈阳第***医院出具的票据号为182396**费用清单、中国**医院出具的相关票据及明细、沈河区**医院出具的票据号为182079**、1820735**、1815366**、16063988**的费用清单、沈河区**所出具的9条收费票据、沈阳和平**所出具的相关医疗票据、沈阳皇姑**所相关医疗票据、沈阳铁西**所相关医疗票据、沈阳市和平区**所相关医疗票据、《沈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沈民[2007]**号)、《沈阳市沈河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沈河民发[2009]**号)、《关于做好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20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民[2015]**号)、《沈阳市沈河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修改稿)、会议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谢某某、胡某某、毕某某、邓某某、杜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曹某某、孙某甲、李某乙、谭某某、张某乙、路某某、孙某乙、刘某乙、于某某、雷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会专审[2020]**号——关于对沈阳市沈河区**医院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用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会专审[2020]**号——关于对沈阳市沈河区**医院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用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补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

                                       检察官:张*

                                  检察官助理:刘**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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