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法库县某某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镇**街**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将本案退回法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法库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本院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5日本院将本案第二次退回法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法库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不具备驾驶摩托艇资格的情况下,二人在法库县某某水库中驾驶摩托艇追逐嬉戏,张某某在前、于某某在后,二人相距10余米,张某某驾驶摩托艇转弯时不慎落入水中,于某某因观判不周、采取驾驶措施不当,驾驶摩托艇从后边将张某某撞上,致张某某死亡。经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失血死亡;本例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钝体)所致。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4、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洪亮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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