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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县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羁押期限至10月29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逮捕。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24,774.58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27日,在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某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让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为其开具2组发票号码06021158-06021159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的4%支付开票费,共支付开票费56000元,开票费在走虚假资金流时被对方公司扣除,为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上述二家公司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操作了虚假资金流,形成资金回流闭环。上述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00014元,税额合计193105.31元,金额合计:1206908.19元,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均已入账抵扣。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已将发票号码:06021158-06021159抵扣的税款193,105.31元及滞纳金31,669.27元上缴至盘山县税务局吴家税务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开具给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证明;证人颜某某、周某某的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玲
检  察  员:  李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县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磊,男性,1978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8021526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纳帕新城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羁押期限至10月29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逮捕。因犯罪嫌疑人王磊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24,774.58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磊系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27日,在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磊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让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为其开具2组发票号码06021158-06021159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价税合计的4%支付开票费,共支付开票费56000元,开票费在走虚假资金流时被对方公司扣除,为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上述二家公司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操作了虚假资金流,形成资金回流闭环。上述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00014元,税额合计193105.31元,金额合计:1206908.19元,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均已入账抵扣。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磊已将发票号码:06021158-06021159抵扣的税款193,105.31元及滞纳金31,669.27元上缴至盘山县税务局吴家税务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辽宁鸿鑫百度船舶燃料油有限公司开具给辽宁德源石油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证明;证人颜岐伟、周凤的证实;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玲
检  察  员:  李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磊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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