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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检公诉刑诉〔2020〕**

被告人**,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松山镇************,住辽宁省开原市**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魏**与丈夫**和(被害人,已死亡)在家中(辽宁省开原市*********)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魏**在遭到**和的辱骂和殴打后,一时气愤,先后手持拖布把、扫帚把、切菜板击打**和头面部及上肢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和系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拖布把、扫帚把、切菜板等物证;2.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3.尸检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勘查材料;5.证人张**、邢**等人证言;6.被告人魏**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因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莒**

2020年**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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