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锦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孟子琋,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附近楼邻居关系,因多年前琐事,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经常在楼下和邻居议论、辱骂自己。2019年7月8日下午16时许,在家中的李某某听见张某某与他人说话的声音,认为张某某又在议论、辱骂自己,便到楼下与被害人张某某理论,继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某拿出放在裤兜的折叠刀向被害人胸部连续刺扎数刀,张某某受伤欲逃走,李某某追赶张某某并继续用刀刺扎其上身部位致被害人倒地当场死亡。被害人丈夫常某某闻声从楼上赶到现场和李某某发生争执,被李某某用刀扎伤其左臂。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双肺破裂、心脏破裂及主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经鉴定,常某某损伤符合轻微伤。案发后邻居报警,李某某被民警当场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表、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赵某甲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出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8.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刀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赵明明
检察官助理:李扬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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