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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凌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早上7时许,在辽宁省锦州市**医院做陪护期间,发现其陪护病人王某衬衫兜内有三千元人民币现金,意欲窃取。袁某某将某衬衫内用红色夹子包着的三千元人民币现金放入床头柜子中,几分钟后,袁某某将这三千元人民币现金揣入兜内,趁交接班时机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家属向袁某某询问被害人的钱财去向时,袁某某先是矢口否认后又谎称代为保管,最后将自己手机关机并将被害人家属微信及联系电话删除。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手机截图、诊断书、情况说明;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威

检察官助理:吕秀光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34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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