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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太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5694,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5682,汉族,文盲,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667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61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街**委,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661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镇**街,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夫妇二人组织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共同驾车从吉林省长春市市来到辽宁省阜新市销售鹿茸、鹿鞭。

同年10月2日早5时许,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等5人来到阜新市太平区***市场早市处,以出售鹿茸、鹿鞭为名设立临时摊位。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负责卖货,有买货人问价时周某某以不明示物品单价计量单位的方式故意使买货人误认为鹿茸、鹿鞭卖20元一两。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作托儿宣传鹿茸和鹿鞭的好处诱使被害人刘某某购买鹿茸、鹿鞭。称重后周某某告知刘某某其购买的鹿茸、鹿鞭20元一克,共计人民币3800元。同时,佘某某当托儿假装购买鹿茸和鹿鞭,又以钱没带够为由不想买了,被告人朱某某开始用暴力、言语威胁佘某某,令旁边的刘某某产生恐惧心理,致使刘某某当场被迫支付人民币600元,后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陪同下,刘某某又被迫回到家中取出人民币2000元交给了张某某。

同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等5人又以相同的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王某某购买鹿茸和鹿鞭,致使王某某当场被迫支付人民币1300元,后在被告人朱某某的陪同下,王某某又被迫到银行取出人民币2700元交给了朱某某。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刘某某购买的鹿茸和鹿鞭经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市场批发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74元和32.5元,共计人民币206.5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购买的鹿茸和鹿鞭经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市场批发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16元和40元,共计人民币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鹿茸、鹿鞭等;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阜新市太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3份;7.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高价购买商品,违法所得人民币6137.5元,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冉冉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

3.起诉书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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