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末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辽阳市太子河区、辽阳县等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想欲行诈骗,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窦双树村程某某、张某某家,谎称自己称叫“程某东”、系程某某的亲戚,通过唠家常获得张某某一家信任,随以买药借钱为由,诈骗张某某夫妇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想欲行诈骗,来到太子河区祁家镇小祁家村石某某家里,谎称自己叫韩某东,能够办理低保,欲骗取石某某老两口钱财,因二人当时没有钱,遂暂时放弃作案想法。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石某某家,继续谎称要为两位老人办理低保获取信任,以缺钱买药为由诈骗石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想起自己在河东工地一起干活的颜姓男子曾提到过其有个哥哥住在太子河区**村,被告人陈某某找到了住在太子河区**村颜姓男子的哥哥颜某甲家。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叫颜某涛,是移动公司负责管理移动铁塔的,通过攀家族关系骗取颜某甲信任,以缺钱买药为由诈骗颜某甲处人民币1200元。
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来到以前和其一起干过活的辽阳县**镇**村的老马家以给生病的牛买药借钱为由诈骗老马妻子人民币1700元钱。
5、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来到辽阳县**镇**村,以租房名义接近该村村民王某某,通过套亲戚骗取王某某信任,以缺钱买药为由诈骗王某某借钱,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4月末,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来到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谎称自己是贾某甲(音译)亲属骗取该村村民贾某春(男,77岁)的信任,后以缺钱买药为由向贾某春借款诈骗贾某春处人民币400元。
7、2020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来到辽阳县**镇**村冒充**镇变电所所长,以查电表名义接近该村村民谢某某,骗取信任后以缺钱买药为由向谢某某借钱,诈骗谢某某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欲行诈骗,来到辽阳县**镇**村某某某家,通过套亲戚的手段骗取某某某的信任,以缺钱买药为由向某某某借钱,诈骗某某某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7200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返还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诈骗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贾某甲、颜某甲、谢某某、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张某某等8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实施诈骗地点的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某某
检察官助理:沈某某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