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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川检侦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达州市达川区,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双庙乡******号,住达州市达川区双庙乡**8*8*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长期对外宣称自己能够通过“施法驱鬼”的方式为他人治病,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9月21日凌晨,因丈夫王某某身体患病,被害人刘某某遂请被告人杨某某到自己家中客厅(位于达川区渡市镇**街**号附**号)“施法驱鬼”。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的所谓施法结束,王某某进入卧室睡觉休息。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离开,遂产生占刘某某便宜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欺骗刘某某称其在做法事过程中“遇鬼”,并提出给刘某某“推穴、点血”驱鬼。被害人刘某某由于害怕便答应了杨某某的要求。于是,被告人杨某某用双手的食指和中指从被害人刘某某脸部往脚底推摸,推摸到小肚腹时,杨某某让刘某某将裤子脱掉继续为她推穴。被告人杨某某随即用两只手的中指伸进刘某某的阴部里面,从里往外推摸约七、八秒钟。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收取费用1380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封建迷信猥亵被害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测报告单,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诱骗等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师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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