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环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单位迁安市大五里乡***铁矿(以下简称***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XQ,住所地迁安市大五里乡***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某丙。
诉讼代表人: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6********6451。
被告单位迁安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4,住所地迁安市大五里乡***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某丙。
诉讼代表人:李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6********6451。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6********645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迁安市大五里乡***村人。2019年1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6********64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迁安市大五里乡***村人。2019年1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15日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婚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28日以被告单位***铁矿、**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7年上半年,***铁矿需要对位于采矿区范围内的***村49户村民进行搬迁。2007年7月26日、8月12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铁矿采矿范围内的危房进行分期搬迁,征地补偿费、建房费由***铁矿支付,村两委协助调解;乡村公路道东的大田地全部征用以解决需要搬迁村民的住宅用地问题,相关费用由***铁矿支付。2007年9月,***铁矿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村西南耕地26.103亩为搬迁村民修建民宅。经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26.103亩耕地规划用途全部为基本农田。2018年10月26日,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迁安市大五里乡***村西南26.103亩耕地因建设建筑物,将耕地表面水泥硬化而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二、2005年秋至2007年,***铁矿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村东南耕地21.396亩建设二选厂,2008年3月3日该二选厂设更名为迁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经迁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21.396亩耕地规划用途全部为基本农田。2018年10月26日,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21.396亩耕地因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将耕地表面水泥硬化而无法耕种,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截至2018年12月24日,**公司已拆除完毕,土地已达到可种植条件。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铁矿、**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乙在担任***铁矿、**公司具体经营负责人期间,明知***铁矿、**公司未办理占地手续,仍分别决策和组织实施非法占地行为,致使***村47.499亩耕地丧失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土地流转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印江、李生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铁矿、**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李某甲系在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乙系在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铁矿、**公司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京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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