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迭检刑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沙某(1),男,藏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8********,初中文化程度,迭部**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以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6月5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沙某(2),绰号**(下同),男,藏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6********,文盲,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以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5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东某,男,藏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迭部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以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同年6月5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1)、沙某(2)、东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7日、8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辩护人及值班律师:1、沙某(1)辩护律师:李志忠、刘士扬(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2、沙某(2)辩护律师:白春民(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3、被告人东某未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为迭部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吕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沙某(1)与东某合谋,在**茶楼包厢,由东某联系九某某、赛某、王某等人聚众赌博,采取每把赌局由东某抽头200元不等、为参赌人员每借出1万元赌资抽取“砍头息”5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次日,被告人沙某(2)也加入并出资用于赌场放贷,后三名被告人便在**茶楼以提供扑克牌、麻将桌,玩“推拖拉机”、“开枪”等方式聚众赌博。三人约定,沙某(1)、沙某(2)负责筹集赌资,东某负责抽头和记账,以借1万元扣500元的方式向参赌人员放贷,放贷所得“砍头息”由沙某(1)和沙某(2)平分,抽头所得三人平分。赌博期间,沙某(1)和沙某(2)共同投入放贷赌资36万元,王某和耿某借赌资11万元、扫某某借赌资4万元、拉某某借赌资4万元、九某某借赌资8万元、周某某借赌资8万元、赛某某借赌资1万元。三名被告人纠集参赌人员在**茶楼聚众赌博持续8天时间,前后参与赌博的有11人,放贷赌资共计36万元,抽取放贷利息1.8万元,抽头渔利6万元左右。
2、2017年1月,被告人沙某(1)、沙某(2)、东某在**茶楼聚众赌博期间,被害人王某某从三名被告人处累计借得赌资11万元。2017年年底至2018年初的一天17时左右,三名被告人为索要赌场欠款,通过电话将被害人王某某叫至迭部县“新天地”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王某某还了3万元现金,并称剩余欠款以后再还,即遭到沙某(2)的殴打。随后,三名被告人将王某某强行带至沙某(2)的甘P*****雷克萨斯车上,由沙某(2)驾车,沙某(1)和东某将王某某夹坐于车内后排,该车行至迭部县旺藏镇亚日村附近时,沙某(1)在车内对王某某辱骂、肘击胸部,沙某(2)随即在附近停车带停车,沙某(1)将王某某拉下车,与沙某(2)对王某某殴打后继续驾车前往代古寺方向。车辆行至水泊沟附近时,王某某承诺次日还钱,沙某(2)便驾车返回迭部县城,王某某于当晚23时许在“新天地”洗浴中心门口下车离开,其被剥夺人身自由6小时左右。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7时许,沙某(1)、沙某(2)、东某三人相约前往**宾馆向王某某索要赌债。沙某(2)驾驶甘P*****号霸道车,三人来到**宾馆大厅处,东某打电话叫王某某下楼后,三人将王某某强行带至**茶楼**号包厢,沙某(1)以派人前往**酒店收账等方式相威胁,王某某被迫打11.5万元欠条后离开茶楼。
2017年7月左右的一天,沙某(1)、沙某(2)、东某三人在**茶楼,沙某(1)打电话将扫某某叫到**茶楼**号包厢后,以扣车相威胁,向扫某某索要赌债,扫某某向沙某(1)等三人恳求,承诺先还部分欠款,经沙某(1)同意,扫某某离开茶楼,并于当日下午向沙某(2)微信转账一、两万元。
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9时左右,九某某与冷某某等人在“迭人金宫”茶楼喝茶期间,将自己的宝马车停在“迭人金宫”对面城关小学大门西侧处,沙某(1)、沙某(2)、东某三人以不还钱即扣走宝马车的方式,向九某某索要赌债,后经冷某某说情和担保,沙某(1)同意九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麻将机2台、雷克萨斯越野车1辆(白色、车牌号为:甘P*****,车钥匙一把);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九某某、扫某某、周某、扎某甲、耿某某、拉某某、杨某甲、赛某某、王某某、扎某乙、办某某、黑某某、张某某、闹某某、杨某乙、扎某丙、杨某丙、加某、王某某、冷某某、拉某某、赛某某等证人证言;4.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指认笔录;6.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视频和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1)、沙某(2)、东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11人聚众赌博8天,谋取非法利益,放贷赌资、抽取利息及赌博抽头数额计43.8万元左右,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害人逾期不能还款时,三名被告人为索要赌债,共同实施殴打被害人,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名被告人多次在公共场所以滋扰、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讨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自2017年1月至2018年初,沙某(1)、沙某(2)、东某三人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被害人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三人作为团伙成员相对固定,其中沙某(1)起到团伙犯罪的纠集者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三名被告人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沙某(1)、沙某(2)、东某在赌博罪中,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为主犯。沙某(1)、沙某(2)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东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沙某(2)、东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东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迭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张宇杰、刘彦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沙某(1) 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被告人沙某(2)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东某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案卷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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