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57********,天津市人,汉族,无业,大专文化,现住天津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53********,山西省临汾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市****。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7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4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2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52********,吉林省抚松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馆***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7********,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教师,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区**路****。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1********,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现住陕西省**市**县**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7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4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54****,辽宁省营口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市***区***街***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810100218,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铁岭市**区*8街*8小区**店。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4********,吉林省松原市人,汉族,初中文华,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村****屯。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4********,山东省龙口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市**街。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1********,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69********,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物业。现住北京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2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7208046015,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华,农民,现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7********,辽宁省兴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华,无业,现住辽宁省**市**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41963********,辽宁省兴城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1********,吉林省乾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市**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詹某某、邱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董某某、曲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刘某丁、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自2016年开始参加“国家物联网”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其在所参加的所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都没有兑现的情况下,又于2018年4月份参加“福民慈善基金会”,在“福民慈善基金会”中任第六集团军1军军长,负责1军下设各层级骨干成员及会员的全面工作。至2019年4月份,时间超过6个月,周某某本人并管理各级骨干成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诈骗收取会员费740023.4元,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逐级上交给第六集团军军团长任某某、财务部长肖某某、副部长李某某。其还有教唆下属对抗调查,逃避打击的行为。
2、被告人詹某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5月份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诈骗项目——“福民慈善基金会”,任第六集团军1军副军长,时间超过6个月,在应当知道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参与,并从事管理工作,还在群中转发对抗调查性质的“保密法”,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项目资金155641元上交给第六集团军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
3、被告人邱某甲自2016年开始参加“国家物联网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在其所参加的所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都没有兑现的情况下,又在周某某的介绍下,自2018年4月份加入“福民慈善基金会”,并由周某某任命为第六集团军1军财务部长,负责管理1军的财务工作。至2019年4月份,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仍然积极参与。其在军长周某某领导、指挥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下级骨干成员上交的会员费316870.4元,之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集团军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
4、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4月份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诈骗项目——“福民慈善基金会”,并由周某某任命为第六集团军1军财务副部长,负责管理下属4师的财务工作,至2019年4月份,时间超过6个月,参加项目承诺没有兑现,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仍然积极参与。其在周某某的领导和指挥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下级骨干成员上交的会员费134729元,之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邱某甲、詹某某、李某某和集团军肖某某、李某某。
5、被告人李某某自2016年开始参加“国家物联网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在其所参加的所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都没有兑现的情况下,又在周某某的介绍下,自2018年4月份参加“福民慈善基金会”,并由周某某任命为第六集团军1军统计部长。负贵管理下属4师的财务和统计工作,至2019年4月份,在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开展工作,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下级成员上交的会员费244639.55元,之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集团军肖某某、李某某,还在项目微信群内转发项目宣传动员材料和对抗调查性质的“保密法”。
6、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参加“福民慈善基金会”项目,担任第六集团军1军1师财务部长,负责管理所属1师的财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下级成员上交的会员费,之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邱某乙、李某某共计41326.5元。
7、被告人董某某2017年7、8月份先后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国家物联网” “福民慈善基金会”、“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分别担任会员和师财务部长,负责管理所属师的财务工作,直至2019年5、6月份,时间超过6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成功兑现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下级成员上交的会员费,之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上交给邱某甲,共计52421元。
8、被告人曲某某于2016年以来参加“国家物联网”、“福民慈善基金会”、“中华民族第九路军”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在“福民慈善基金会”诈骗项目中任2团团长,负责本团的全面工作,先后任命朱某某为其所管理的1军1师2团群统计部长、团统计部长等职务,任命张某甲任团督察。曲某某及群内骨干成员在所管理的多个微信群中发布虚假项目信息,鼓动会员交纳所谓会员费、项目款等费用,金额1元至数百元不等。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曲某某在明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自己并领导、指挥朱某某、张某甲等下属通过微信群收款、微信转帐等方式收取所管理的会员费用金额120666.28元。还要求下属签订保密协议,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存在故意销毁证据的行为,其以删除涉案相关微信群的方式对抗调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教唆团队内骨干成员及普通会员对抗公安机关调查。
9、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5月开始先后加入“福民慈善基金会”和“中华民族九路军”项目,时间超过6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曲某某许诺的职位工资待遇,仍继续积极参与“福民慈善基金会”诈骗项目的运营管理,并协助其上线收取、转移诈骗资金。同时要求、指导会员对抗调查。现已核实,2018年4月 至2019年4月期间。张某甲在曲某某授意下通过微信和银行转帐等方式收取下线会员上交的项目资金共计104899. 28元,并将所收取的会员费上交给邱某乙、周某某、徐某某。
10、被告人杨某某自2018年5月到2019年4月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诈骗项目——“福民慈善基金会”,时间超过6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加,从事管理会员和收付项目资金的工作,累计收付项目资金40844.15元。
11、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开始参加“国家物联网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在其参加的所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没有兑现的情况下,又在2018年4月份被曲某某介绍参加“福民慈善基金会”,曲某某许诺给其安排职位并承诺工资待遇,以此鼓动朱某某参与管理以“福民慈善基金会”为名目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朱某某在明知该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以微信群统计、群主、团统计部长的身份参与“福民慈善基金会”、“中华第九路军”诈骗项目的运营管理。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微信转帐的方式帮助其上线曲某某收取并转移项目资金34753.5元。
12、被告人刘某乙在其上线张某甲的介绍下,从2018年5月开始先后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福民慈善基金会”和“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分别担任群主、群统计、团统计,时间超过6个月,在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发展管理会员,收付项目资金,并且在项目群中转发对抗调查的资料。其共计经手收付项目资金41358.3元
13、被告人刘某丙自2017年至2019年先后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虚假项目“国家物联网”、“福民慈善基金会”(任群督查)和“中华民族九路军”项目,时间超过六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并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经手收付会员九路军项目资金14119.38元上交上线。
14、被告人韩某某自2018年年初到2019年1月先后参加“国家物联网”、“福民慈善基金会”和“中华民族九路军”项目,分别担任群主和团督查职务,时间超过6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并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经手收付会员“九路军”项目资金28105.28元上交上线。案发后投案自首。
15、被告人刘某丁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先后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虚假项目“国家物联网”、“福民慈善基金会”和“中华民族九路军”项目,分别任群主、团长,时间超过六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并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其经手收付会员物联网项目资金10880元上交上线。另外其作为“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中一名团长,对其下属韩某某在她的领导下收取并上交的28105.28元九路军项目资金也应负责。其涉案金额合计38985.28元。
16、被告人邱某乙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先后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虚假项目“国家物联网”“福民慈善基金会”(任群主)和“中华民族九路军”项目,时间超过六个月,在项目承诺没有兑现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并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期间经手收付会员“国家物联网”项目资金9520元上交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各被告人的微信转款记录聊天记录及其截图、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归案经过”、人员信息、通榆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薄某某、代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张某丁、王某甲、曹某某、唐某某、卢某某、刘某戊、王某乙、刘某己、赵某某、杨某乙、时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詹某某、邱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董某某、曲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刘某丁、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从犯罪嫌疑人电脑、手机提取涉案资料的移动硬盘一个、证明周某某、邱某甲、曲某某、刘某丙犯罪事实的语音光盘3张,讯问各被告人的同期录音录像光盘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16名被告人参加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参与时间均超过六个月,在项目没有兑现应当知道项目虚假甚至明知虚假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规定可以认定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周某某积极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亲自并指挥其他人员收取会员钱财740023.4元,且教唆他人对抗、规避调查;詹某某参加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微信群里转发对抗调查性质的“保密法”,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项目资金155641元上交上级;邱某甲积极宣传项目,发展会员,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会员费316870.4元上交给集团军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会员费134729元上交给邱某甲、詹某某、李某甲和集团军肖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会员费244639.55元上交给集团军肖某某、李某甲,还在项目群中转发宣传动员材料和对抗调查性质的“保密法”;张某某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会员费41326.5元上交给邱某甲、李某甲;董某某经手收取下级上交的会员费52421元上交给邱某甲;曲某某积极宣介项目,发展管理会员,鼓动会员交费,自己并指挥他人收取会员资金120666.28元,要求会员签订保密协议,还以删除涉案相关微信群的方式对抗调查,并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教唆团队内骨干成员及普通会员对抗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甲继续积极参与“福民慈善基金会”诈骗项目的运营管理,要求并指导会员对抗调查,同时协助其上线收取项目资金104899.28元上交给邱某甲、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积极参加管理会员和收付项目资金的工作,累计收付项目资金40844.15元;朱某某在群内做虚假宣传,鼓动会员办证交费,帮助其上线曲某某收取并上交项目资金34753.5元;刘某乙积极发展管理会员,收付项目资金,并且在项目群中转发对抗调查的资料。其共计经手收付项目资金41358.3元;刘某丙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经手收付会员九路军项目资金14119.38元上交上线;韩某某积极参与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经手收付会员“九路军”项目资金28105.28元上交上线;刘某丁积极参与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其经手收付会员物联网项目资金10880元上交上线。另外对其下属韩某某在她的领导下收取并上交的28105.28元九路军项目资金也应负责。其涉案金额合计38985.28元;邱某甲积极参与项目,管理会员,教唆会员对抗调查,经手收付会员“国家物联网”项目资金9520元上交上线。上述1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詹某某、刘某甲、张某甲、董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刘某乙、韩某某、刘某丙、邱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李某某、刘某丁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乙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证人名单:肖某乙、程某某;
4.随卷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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