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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两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邓州市罗庄镇周庄村处时,撞住马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2.11mg/100ml。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述材料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芳

李新增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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