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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检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范彩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沙河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9日被沙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书革,曾用名吴书平,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河市**办事处**村,现住址沙河市**办事处**院。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实际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沙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彩玲、吴书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5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3月222019年4月22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7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彩玲、吴书革自2005年至2016年期间,虚构做水产、饲料鱼生意、经营冷库、往玻璃厂送碱等事实并以高息为诱饵,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总数额947.2106万元,其中:范彩玲单独诈骗数额462.55万元,吴书革单独诈骗数额17.6万元,范彩玲、吴书革共同诈骗数额467.06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至2016年8月,范彩玲以贩卖海鲜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诈骗崔某某52万元。

2.2012年11月至2016年3月,范彩玲以贩卖海鲜、鸡腿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诈骗李某甲151.85万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李某乙(妻子杨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曹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杨某乙共136.59万元。

4.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进货为由,诈骗赵某甲4.1万元(借条上的名字为赵某乙)。

5.2014年10月10日和2015年4月1日,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承包冷库急需资金为由,诈骗杨某丙38万元。

6.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4月6日,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申某某16.16万元。

7.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范彩玲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经营冷库为由,诈骗史某甲、王某甲、史某乙、常某某、史某丙人39.5万元。

8.2015年2月28日,范彩玲以急需借钱还帐为由,诈骗高某某(张某乙)4.55万元。

9.2015年4月5日和2015年10月26日,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侯某甲11.98万元。

10.2016年6月,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倒卖海鲜为由,诈骗张某丙2.82万元。

11.2016年6月28日,范彩玲以高息为诱饵,以进鸡腿为由,诈骗淮某甲5万元。

12.2016年5月26日吴书革以支付高利息、急需钱为由诈骗韩某甲17.6万元。

13.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贩鱼为由,诈骗贾某某56.765万元。

14.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倒卖海鲜、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刘某甲、刘某乙兄弟2.31万元。

15.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李某戊的(女儿窦某某)共7.01万元。

16.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往玻璃厂送碱为由,诈骗石某某的4.05万元。

17.2012年初至2016年4月,范彩玲、吴书革以贩卖海鲜、往玻璃厂送碱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诈骗侯某乙36.34万元。

18.2012年至2016年10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往玻璃厂送碱为由,诈骗王某乙19.19万元。

19.2012年4月至2015年10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许某某、侯某丙(又名侯某丁)6.42万元。

20.2012年7月至2016年5月20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倒卖海鲜、经营冷库生意、往玻璃厂送碱为由,诈骗李某己、代某某夫妻7.92万元。

21.2012年10月至2016年2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刘某甲57.4586万元(包含董某某、刘某乙名字的借条)。

22.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范彩玲、吴书革以贩卖海鲜、经营冷库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诈骗吴某某37.29万元。

23.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殷某某14.604万元。

24.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韩某乙、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宋某辛等人共149.28万元。

25.2014年10月11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高某某4万元。

26.2015年4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需要资金为由,诈骗王某丙2.85万元。

27.2015年4月12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郝某某9.73万元。

28.2015年4月21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张某丁6.24万元。

29.2015年5月20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生意为由,诈骗淮某乙3.84万元。

30.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诈骗刘某丙4.538万元。

31.2015年5月2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齐某甲6.7万元。

32.2015年6月12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彭某某3.79万元。

33.2015年8月20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张某戊7.6万元。

34.2015年9月27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经营冷库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诈骗林某某、刘某丁、张某己5.35万元。

35.2015年11月12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齐某乙6.58万元。

36.2016年1月至同年3月,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做水产生意为由,诈骗赵某丙4.385万元。

37.2016年5月20日,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以倒卖海鲜为由,诈骗李某庚2.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借条复印件、利息本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牛某某、乔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彩玲、吴书革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彩玲、吴书革以高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华

2019年7月31

附:

    1.被告人范彩玲、吴书革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电子卷宗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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