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2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2月26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22日14时0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轿车沿邯郸市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在东环路与富强路交叉口处,因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与骑自行车沿富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候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次日23时57分候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冯某某赔偿受害人候某某家属人民币60.55万元整,取得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诊断证明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肇事车辆照片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7、酒精检测报告。8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调解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红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证人、鉴定人,拟不出庭
3、本案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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