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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其父母从邵阳县五峰铺镇驶往白仓镇集镇,途径白仓镇新华村路段时,因对道路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碰撞行人邓某甲,致使邓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时许死亡。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两张、到案经过;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龙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1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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