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安街**号,住邵阳市北塔区**镇**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3日延长至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微信里得知姚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黄某某因王雨晴的感情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约定在邵阳市温德姆酒店见面的情况,并接受姚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持砍刀与康小博等人骑摩托车赶到温德姆酒店附近。24日0时许,黄某某与其工友何某某搭乘的士赶到温德姆酒店邵阳**道车辆出入口,姚某某、金平(另案处理)、王雨晴(另案处理)、唐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六人先行与黄某某见面,徐某某等人则在马路对面等候。双方见面之后,黄某某对着姚某某打了一拳,姚某某也回了黄某某一拳,黄某某随即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匕首,姚某某见状反身往前跑,边跑边招手喊站在马路对面的徐某某、熊某某等人过来。在黄某某追打姚某某时,金平紧追黄某某,在飞身踢了黄某某一脚之后,被黄某某反身持匕首捅了腹部一刀。徐某某、熊某某等10余人冲过来之后,将黄某某打倒在路边的绿化带里,熊某某、戴赛明(另案处理)、卿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围着黄某某对其拳打脚踢,徐某某持砍刀用刀背砍黄某某的背部,砍刀被徐某某打断之后,扔在了案发现场的绿化带里面。姚某某抢过黄某某手中的匕首,对着黄某某胸部左右各捅了一刀,黄某某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致心肺破裂死亡。被鉴定人金平的腹部开放性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砍刀照片;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一份、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孙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聂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姚某某、熊某某、卿众、李某伟、游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接受姚某某、熊某某纠集,持刀伙同姚某某、熊某某、游先蹬、王雨晴、李方伟、卿众、金平、戴赛明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用刀背砍击被害人背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东

检察官助理:唐娟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