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街**号。2014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贺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联科龙园小区前立交桥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1小包。同年7月30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接报处警至邵阳市双清区**栋**单元**房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家中卧室缴获海洛因毒品净重50克、两包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共净重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尿检结果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向他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毒品一次,被抓获时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毒品净重50克和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