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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号(户籍地同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4月2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1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皮将**室房门捅开后,将屋内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苹果MAC 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hone8手机、戴森吹风机一台、香奈儿洗面奶一瓶、雅诗兰黛爽肤水一瓶和现金320元偷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苹果MAC book pro笔记本电脑价值9910元,苹果iphone8手机价值1440元,戴森吹风机价值2530元,香奈儿洗面奶价值390元,雅诗兰黛爽肤水价值1050元。

2020年11月09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皮将**室房门捅开后,将屋内被害人宛某某的一个和田玉挂件、一条GP项链、一个独山玉玉镯、一个玛瑙玉镯、一个玛瑙手串、一个AU375钻石吊坠偷走。经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绿典评字(2020)第01号]:和田玉挂件评估为1200元、GP项链评估为40元、独山玉玉镯评估为300元、玛瑙玉镯股价为50元、玛瑙手串股价为600元、AU375钻石吊坠估价为280元。

2020年11月04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期**号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皮将**室房门捅开后,将屋内被害人冯某某的一部VIVO Y85手机、一个18K金钻石戒指、一条金项链偷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科健鉴报字(2020)第244号],VIVO Y85手机价值320元。经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公司评估[绿典评字(2020)第01号],18K金钻石戒指估价为6800元。

2020年11月04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一期**号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皮将2210室房门捅开后,将屋内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苹果iPad A1893平板电脑、一个翡翠镯子、一个翡翠挂件、十个足金圆珠、三十八粒染色石英岩玉珠粒、两个足金耳钉、一个足金貔貅、一块金色、银色相间OMEGA手表偷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科健鉴报字(2020)第244号],苹果iPad A1893平板电脑价值860元;经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绿典评字(2020)第01号],翡翠镯子估价为1800元、翡翠挂件估价为300元、十个足金圆珠股价为344元、三十八粒染色石英岩玉珠粒估价为30元、两个足金耳钉估价为689元、足金貔貅股价为401元。

2020年11月04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一期**号楼,用随身携带的小铁皮将1411室房门捅开后,将屋内被害人贾某某的一部OPPO A3手机偷走。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豫科健鉴报字(2020)第244号], OPPO A3手机价值72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部分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黄某某提供电脑、吹风机发票复印件;

(4)李某某提供手表盒子及保修卡照片;

(5)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7)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发还物品清单;

(8)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9)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工作说明;

(10)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年龄证明;

2. 证人刘某某、张某甲证言;

3. 被害人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贾某某、杨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润华

                             代理检察员:毛盈君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阐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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