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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522021988********,系福建省宁德市龙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楼**村**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7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 2017年12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6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经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6月10日、2018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系福建宁德市龙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与该公司股东刘某乙、王某某三人预谋后,由刘某甲将其掌握的郑州新之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19号8号楼808房)卡友信托付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交给刘某乙,由刘某乙安排人员在龙某某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办事处富阳路富春香樟苑4号楼1单元401室)办公室的电脑上(IP地址110.90.171.196,登记地址与龙某某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地点一致),登陆郑州新之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卡友信托付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将管理平台内50858台POS机对应的SN码修改(解绑),致使客户的移动POS机信息与其平台上的注册信息不一致,该移动POS机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新之瑞公司因龙某某公司名下商户信息被破坏造成的损失共计18449662.58元,其中奖励金7705775.78元,预计未来半年收益损失1074388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国诚、余力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审计报告;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银联卡受理终端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检测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战略合作书、收单业务拓展合作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超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及证据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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