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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3时许,在郸城县**乡**庄东头,被告人杜某某与梁某某酒后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拦下,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随后李某某的弟弟李某甲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杜某某又对李某甲进行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两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案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涛

刘芳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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