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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1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东路*****号,现住:新疆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01时53分,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新KC****号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鄯善县柳中路柳中园酒店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相撞,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现场勘察中,民警发现被告人丁某某疑似酒驾,经对被告人丁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遂将其依法带至鄯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

经将依法提取的血样送检至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224.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的新KC****号思域牌小型轿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

                                       (院印)

2020年6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新疆鄯善县*号小区**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8****6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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